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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龙岩市体育局记功奖励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26 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 【生效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龙岩市体育局记功奖励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龙岩市体育局记功奖励的决定

(闽政文〔2009〕2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龙岩市体育局团结带领全市体育工作者齐心协力、锐意进取,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体育事业的部署,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建立和完善了市、县两级体育人才培训基地,形成了优势项目群和人才链;注重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并做好激励和服务保障,切实抓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为国家输送了一大批高水平的运动员。特别是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龙岩籍运动员石智勇、林丹、何雯娜、张湘祥勇夺4枚金牌,为祖国争了光,为我省赢得了荣誉。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给予龙岩市体育局记集体一等功奖励,颁发奖牌,并发给一次性奖金10万元。

希望龙岩市体育局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省和龙岩市体育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希望全省广大体育工作者和各条战线的同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四求先行”的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团结一致、埋头苦干,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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