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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21号
  • 【发布日期】2004-03-25
  • 【生效日期】2004-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4〕21号)




各保监局,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港、台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为提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有关申请的审批效率,各外国保险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号)的规定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同时,应抄送代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此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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