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57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 【生效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9〕57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城考”工作应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环办〔2006〕36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城市的“城考”工作,对各城市的“城考”结果要按照我部统一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城考”数据应主要依据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统计年鉴以及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确保“城考”数据的质量。要严肃查处“城考”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干扰如实上报“城考”数据的单位,经查实后予以通报。
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的“城考”工作,可依据“十一五”“城考”指标或根据本市确定的考核方式对所辖城区进行考核,并将各城区的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已向我部递交创模申请的城市,除上报“城考”结果外,还需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环办〔2006〕40号)要求,向我部报送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自查结果以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抄报所在省级环保部门。
五、各城市环保局应使用“十一五”“城考”软件上报,软件分为网上填报与下载填报两种(网址:www.chengkao.gov.cn),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同时,要着重对变化较大的指标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作出说明,并附有关图像材料。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联系电话:(010)66556242
传真:(010)66556244
E-mail:csc@sepa.gov.cn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