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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五缘湾特勤消防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9〕8号
  • 【发布日期】2009-01-13
  • 【生效日期】2009-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五缘湾特勤消防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五缘湾特勤消防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闽政文〔2003〕95号文批准,决定征收钟宅社区居委会(原钟宅村民委员会)的土地4645.782平方米,作为厦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五缘湾特勤消防站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五缘湾特勤消防站
公共建设用地
4645.782
钟宅社区居委会(原钟宅村民委员会)
湖里区禾山街道办事处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60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实地放样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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