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南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陕政发 〔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06
  • 【生效日期】2009-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南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南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陕政发 〔2009〕4号)




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南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2008年第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南三市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着眼于陕南突破发展,立足于保护青山绿水,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加快推进陕南地区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把陕南地区逐步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绿色产业发达、社会友好和谐的典范。

陕南三市政府要以《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空间布局要求,认真组织好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在进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选址时,首先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陕南三市政府的联系与沟通,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厅要及时对《规划》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将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陕南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说明书单行本附后)(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