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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1735号
  • 【发布日期】2008-12-26
  • 【生效日期】2008-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735号)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关联企业转分保业务的申请》(瑞再京发〔2008〕8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European Reinsurance Company of Zurich(苏黎世欧洲再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请你公司在与European Reinsurance Company of Zurich(苏黎世欧洲再保险公司)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European Reinsurance Company of Zurich(苏黎世欧洲再保险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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