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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6〕285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285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2006〕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前,保险公司已经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

二、《规定》第三条的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专职财务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三、《规定》第三条的合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担任专职合规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管合规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精算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属于《规定》调整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规定》第二十五条只适用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的情形,拟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应重新报经任职资格审查。因此,在保险集团及其下属保险公司中互相调任的,不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六、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拟再次担任董事或者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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