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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8〕129号
  • 【发布日期】2008-12-25
  • 【生效日期】2008-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中小企业局 贵州银监局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精神,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州、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采取积极措施与国家开发银行等联合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贷款项目,壮大我省担保机构的实力。吸引省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进入我省市场,加强市场有益竞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战略重组,引入民间优质资本增强自身担保实力,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五)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损失补偿机制。试点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当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技术和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风险分摊比例及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十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按规定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四)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五)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六)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交通、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行业指导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现有担保机构在本通知公布后)及时书面报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并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十八)探索建立我省担保行业的准入、退出机制,设立科学、审慎的监管指标,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担保机构应按监管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
(十九)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参考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检查意见。
登记注册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征得担保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鼓励担保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担保行业协会建设,整合担保资源,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本意见与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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