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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8〕130号
  • 【发布日期】2008-12-25
  • 【生效日期】2008-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大批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因当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提前返乡;省内部分企业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价格下滑而停工停产,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口增加,形势趋于严峻,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困难。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明电〔2008〕25号),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采取强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作措施应对金融危机是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中之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稳定企业、留住岗位、促进就业、保障生活为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全省就业局势,切实把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央拉动内需加大项目投资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争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降低创业门槛,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引导更多劳动者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实施重点人群就业援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村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促进和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以减缓金融危机给我省就业带来的冲击。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加强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用足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通过组织企业职工转岗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给予微利项目贷款贴息,实行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使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积极引导农民工外出务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作为减轻我省城镇就业压力、增加农村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加以坚持。及时组织工作小组,依托输入集中地驻外办事机构,争取劳动力输入地政府和企业的配合支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输出农民工的就业稳定工作。结合输入地人力资源市场和农民工的需求,免费开展农民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就地转岗和返乡农民工重新外出务工提供相应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外出和返乡月调度制度,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摸清辖区内外出务工和返乡农民工基本状况,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按月逐级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农民工培训扶持政策的落实。
四、严格监测和控制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警预案和相应措施,加强失业监测和失业调控,缓解因大量失业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各地要切实开展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对用人规模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用人规模100人以上企业裁减人员和岗位流失情况的动态调查制度,特别是受这次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动态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企业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好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减轻企业实际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企业职工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被培训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做好技能人才准备,疏缓当前就业压力。企业职工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时间根据工种专业特点具体确定,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预备制培训时间一般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培训补贴标准可按培训时间和内容的增加相应提高。结合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其他市场需求,积极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生产发展提供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六、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再就业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运行、维护等经费。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加强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在内的各类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严禁挤占、挪用。建立和实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合理确定资金支出结构,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做好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加大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全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已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进一步做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调剂再就业资金,继续支持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鼓励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发新的项目和产品。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降低个人负担比例等方式,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做好2008年度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和及时的服务。对返乡农民工在就业或创业前生活困难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八、解决困难企业社会保障问题。劳动保障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实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和单位缴费脱钩。按照自愿原则,加快将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有部分缴费能力或者退休人员比例较大的困难企业,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可适当降低企业缴费费率或者单建统筹基金等方式,扩大困难企业参保面。对因经营困难难以按照原来费率连续缴费的企业,可以采取缓期缴纳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缴费费率的方式,减轻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和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对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工伤发生率低、费用支付少的,可适当下浮缴费费率。对因突发重大事故,统筹地区基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及时启动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调剂金使用程序,加大基金调剂力度,提高应对风险的处置能力。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和黔南州要在2009年上半年启动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的工作,其他统筹地区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明确相关措施,2009年下半年启动。
九、妥善处理工资工时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服务外包企业实施标准工时以外的其他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要求报批,防止用人单位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由,肆意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我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暂缓。
十、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充分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加强与劳务输入集中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维护输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要求,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涉及人多、涉及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必须高度重视、综合研究、妥善处理。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一些重大、集体争议,关系到大量裁员、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生活急需的案件,要按照快立案、快调解、快审理、快结案的要求及时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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