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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205号
  • 【发布日期】2008-12-17
  • 【生效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8〕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

为规范我市民间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民间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市民间演出市场管理存在的乱收费、违法收费、管理无序等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扶持闽剧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我市民间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二、目标要求

(一)坚决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擅自收费以及巧立名目进行乱收费的行为。

(二)坚决纠正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损害民间职业剧团的违法行为,重拳打击长期盘踞在民间演出市场的不法分子。

(三)坚决纠正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错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演出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四)提高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自律职能,纠正演出行业协会超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行为。

(五)清理整顿披着合法外衣从事不法行为的民间演出经纪公司。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全市及各县(市)区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署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2月15至2009年2月10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间演出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严格执法,形成整治合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9年2月11日至2009年2月28日。在各县(市)区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演出市场的整治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市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整治内容

(一)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民间演出市场秩序。各县(市)区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演出团体和演出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将本地演出市场管理工作委托给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协会等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严禁将演出市场管理权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其他非文化行政管理单位或个人。对于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给予严厉查处。要重点整治演出市场管理乱收费问题,刹住乱收费歪风,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不准委托各级演出管理站、演出协会或各类演出经纪机构收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文化(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当地文化(演出)市场管理部门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管理人员的正常经费。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质量,依法行使职权,禁止利用监管职权乱收费搞创收,确保监管职责到位。

(二)坚决打击民间演出市场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文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摸排民间演出市场中违法行为,对发现有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的违法人员以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民间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规范民间演出活动的证照管理。工商部门对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从事营业性演出和从事营业性演出居间、代理活动的行为,应依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和规范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15号)规定予以取缔、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民间演出市场经营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的高度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思想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政府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当地文化、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组成演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整治方案的实施,扎扎实实做好演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民间演出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对民间演出市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打击。

(四)加强指导,强化督查。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支持,督促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在专项整治期间,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五)建章立制,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的有利契机,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我市民间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保证我市民间演出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市文化局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市文化局应及时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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