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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财教〔2008〕57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的通知

(闽财教〔2008〕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今年4月份,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了《关于下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通知》(闽财(教)[2008]16号),要求各地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财教[2006]80号)精神,科学合理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计划。7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关于要求报送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通知》(闽教财[2008]138号),要求各地将今年4月份省级以上财政下达,以及市、县(市、区)财政落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改造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于8月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查。但截止到目前为止,新罗区未上报。从各地上报情况看部分县(市、区)未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维修改造资金”;部分县(市、区)未按照闽财教[2006]80号文件要求,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维修改造资金”。为规范使用“维修改造资金”,提高资金投资效益,现对各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认真对照、加强整改。

一、“维修改造资金”安排存在主要问题

1、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和校舍的抗震维修加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从上报情况看,部分县(市、区)“维修改造资金”安排没有突出重点,存在“撒胡椒面”现象,有的县(市、区)将“维修改造资金”用于应该由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的学校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用于安排学校征地费用。

2、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县(市、区)将“维修改造资金”安排幼儿园、教工宿舍和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及校(园)舍维修和改造等。

3、对安排抗震改建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县(市、区)没有吸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安排抗震加固项目盲目性、随意性。有的一所学校仅安排5万元用于近2000平方米教学楼等校舍抗震加固项目。

二、规范使用“维修改造资金”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财教[2006]80号),由省、市、县(区)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目的是确保今后各地每年新产生的危房得到及时维修和改造,稳步建立长效机制。“维修改造资金”重点要用于D级危房维修改造;对今年急需进行抗震加固的项目,可在“维修改造资金”中安排。

2、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建设项目。每年第四季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核实。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存量危房和新增危房,都要建立项目库,做到心中有数,按照经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急需改造的项目,限期消除存量危房。对已消除存量危房的县(市、区),可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实行目标管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和加固。

3、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地安排每一个危房改造和抗震改建项目,都必须做到排除险情,达到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足额安排维修改造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做到安排一个项目、建成一个项目,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4、严格审批,禁止挤占挪用“维修改造资金”。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安排每一个危房改造和抗震改建项目,都要实行项目管理,严禁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的现象。今后在审核(查)、督查和审计中发现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的现象,将按照违规使用的资金数额,扣减当年度或下年度省下拨的“维修改造资金”。因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要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三、整改意见

1、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以及当前最急需的改造和加固任务,组织人员对已上报的项目再次进行梳理,按规定安排和使用“维修改造资金”。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30个县(市、区)必须重新调整分配方案(名单附后),其余的县(市、区)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调整分配方案。

2、重新调整分配方案的县(市、区)仍按照闽教财[2008]138号文件规定,以及所附的表格要求进行填报。各设区市要加强指导工作,对上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加盖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公章,于9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查。

附件:需要重新上报的县(市、区)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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