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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79号
  • 【发布日期】2008-12-12
  • 【生效日期】2008-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甘政发[2008]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每年至少2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结合政府的重要决策,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依法行政培训大纲,每3至5年对市县政府领导进行1次依法行政轮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每2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市县政府要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暂行规则》的规定,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凡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前均要向社会公示,采取专家咨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做到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

探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应当在听证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

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于200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听取社会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市县政府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省、市、县政府要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目标。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城市管理领域尚未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州,要力争在2年内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并协调、指导市县政府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继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甘政办发〔2005〕119号),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等配套制度以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带头做好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并将其结果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1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土地利用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2009年底前,应全部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并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办案,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机制,提倡、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按照国家关于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尽快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探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七、开展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

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初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市县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地区依法行政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探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省依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依法行政示范县工作方案,指导示范县开展依法行政创建活动,推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应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编制应当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政府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要成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市县政府要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加强法制干部的交流和选拔任用,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实施情况要定期报告省政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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