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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65号
  • 【发布日期】2008-12-09
  • 【生效日期】200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乡企局(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农村生态脆弱,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频繁;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改变我省农村落后面貌的重要任务来抓,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联系起来,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严禁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切实抓好源头控制、全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清洁水源、清洁能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以解决农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突破口,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源安全,强化工农业生产污染治理,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紧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3)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积极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大力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以“有效控制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趋势,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得到切实改善,为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为总体目标,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到2010年,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养殖业污染、工业企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低毒高效农药使用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监管能力显著提高。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突出重点,努力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一)突出抓好农村饮用水源安全。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地下水保护,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周边林草植被保护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控制水源涵养林采伐利用,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分类指导处置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抓好重点污染治理,加大农村污染减排力度。做好陇南、甘南等市州地震灾区灾后环境整治与重建工作,科学实施重建规划,配套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危险废弃物收集网络建设,利用城市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置。

(三)严格监管农村工业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推动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转移。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污染减排的技术改造,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限养区域,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并设置专门农膜回收机构。调整种植结构,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积极开发农村新能源,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结合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规划建设农村薪炭林,改灶节柴,控制农村林草植被砍伐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六)积极防治土壤污染。认真做好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认真贯彻《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视典型农村生态系统恢复。科学、合理开发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和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坚决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全面落实好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安全工作,重点抓好甘南和黑河中上游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敦煌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陇南嘉陵江流域等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加强农村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的控制与监管,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部门协同,形成农村环境保护合力。各级政府要努力改变目前农村环境保护无规划、缺资金、单打一的局面,把分散在各部门、企业和社会的环保投入集中起来,做到统筹规划,统筹资金,统筹推进,科学合理使用,从根本上解决最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要加强部门合作,协调行动,形成“政府主导、环保牵头、部门协同、群众参与、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体系,强化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县级环保部门工作重心要逐步由城区向农村转移,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环保的领导并逐步建立环保监察员制度。在重点乡镇派出环保机构,强化环境监管。

(三)以奖促治,深化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实行“以奖促治”,重点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村庄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治理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建设清洁家园。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抽工酬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和经济政策。

(四)公众参与,加快农村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市、县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完善激励机制,有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进村入户”。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建立健全农业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实用技术的推广、咨询服务。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努力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三农”工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认真对本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工作问责制,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环保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做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和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饮用水源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综合治理修复等示范工程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有关鼓励政策,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农村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指导农村工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方法,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农牧部门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态农业的推广示范;做好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配合做好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省村镇建设规划,组织重点村镇开展环境整治,配套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指导并组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及村容村貌的整治。卫生部门指导农村改厕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据《水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并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的生态治理和修复进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四期防护林建设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二期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恢复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杜绝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企业,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遏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指导中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省乡企局(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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