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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等国艺人到北京参加慈善义演晚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2261号
  • 【发布日期】2008-12-09
  • 【生效日期】200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等国艺人到北京参加慈善义演晚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等国艺人到北京参加慈善义演晚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8〕226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8]66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邀请马来西亚艺人柯以敏、新加坡艺人黄义达、韩国艺人金成珉、南贤俊、KANG SEIHWA,于2008年12月12日到北京参加慈善义演活动。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除去必要的成本支出外,举办单位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参加慈善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得任何演出报酬。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演出结束10日内审核演出单位收支结算情况的备案文书。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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