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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
  • 【发布日期】2008-10-30
  • 【生效日期】2008-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

2009年度部分工业品第一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08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9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由商务部批准的有该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第二次招标起对申请投标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考核最低出口业绩或出口规模,具体商品出口数量(第二次招标前1年内出口)由招标委员会另行公布。今后,商务部将参考外商投资企业的招标商品出口业绩考核其出口规模,对全部转让中标配额、没有出口业绩的企业重新核定出口规模。

3、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排污许可证或环境监测报告。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并协助提供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出口供货企业环保证明和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6、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轻重烧镁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的生产企业。

2、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以上的贸易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3、氟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40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

4、滑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1000吨的贸易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的生产企业。

5、矾土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的生产企业。

6、碳化硅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的生产企业。
(4)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的出口企业。

7、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在2006年―2008年8月,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8月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

(一)允许业绩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企业更名、改制的业绩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4、相互掺股控股企业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业绩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业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第二次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2、出让业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第一或第二次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4种情况,受让业绩企业对出让业绩企业的掺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申请业绩合并划转企业各自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业绩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业绩划转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业绩划转企业必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掺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业绩划转企业必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由申请业绩合并划转企业必须共同签署的业绩合并划转的书面协议。注明业绩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业绩出让方放弃招标商品的经营业绩,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业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提供正本,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业绩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业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只有受让方可以合并后的业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业绩的再次拆分。

六、2009年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5-2007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08年5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5-2007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6-2008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设区的市(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资格初审于2008年11月10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向有关招标办公室提供新增合格企业2005-2007年有关产品(甘草及其制品为2006年-2008年8月)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证明(复印件)。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以电子方式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有关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8年11月14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招标委员会责成有关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企业须参加有关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对投标网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附件:
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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