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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24
  • 【生效日期】2008-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8号

关于防止南非和赞比亚沙粒病毒科新病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0月13日报告,1名来自赞比亚的女性以及照顾她的1名南非医生和2名护士感染沙粒病毒科新病毒,造成3人死亡。与上述死者密切接触人员已被隔离。为防止沙粒病毒科新病毒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该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赞比亚和南非的人员,如发现有高热、头痛、肌痛、腹泻和皮疹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赞比亚和南非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口岸现场发现的沙粒病毒科新病毒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当实施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病人接触过的其他物品应实施严格的消毒等卫生处理措施,同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三、准备前往赞比亚和南非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1月24日(3个月)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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