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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港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秘〔2008〕143号
  • 【发布日期】2008-10-17
  • 【生效日期】2008-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港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港总体规划的批复

(皖政秘〔2008〕14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亳州港总体规划的请示》(亳政〔2008〕23号)、省交通厅《关于呈送亳州港总体规划报批稿的请示》(皖交计〔2008〕57号)悉。经研究,并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亳州港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亳州港是我省区域性重要港口,是皖北地区综合运输网的重要枢纽,是亳州市城镇建设、临河工业发展和腹地煤炭资源开发与外运的重要依托。亳州港以煤炭、矿产建材装卸为主,兼有件杂货、化工品等货物运输,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装卸存储、中转换装、运输组织、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和旅游客运等功能的现代化、综合性港口。
二、港口岸线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必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综合开发、合理利用。
三、港口集疏运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等级等,要通过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确定;供电、给排水、通讯、生产及生活辅助设施的布置方案,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港口支持系统及其他港口作业船舶配置,视港口发展需要确定。
四、《规划》是亳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亳州市港口建设与发展、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的重要依据。自《规划》批复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港区界限范围内建设与《规划》不符的其它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建设临时性建筑物,须经亳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但在港口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五、《规划》由亳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或修订《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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