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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春益民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机电〔2008〕610号
  • 【发布日期】2008-09-16
  • 【生效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春益民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春益民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610号)




永春益民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扩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请示(永民爆[2008]12号)悉,经审查,该民爆仓库设计方案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要求,同意你公司在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改、扩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改扩建后的储存能力为:炸药300吨(其中新建炸药库房3座,建筑面积分别为216平方米、216平方米、210平方米,储存量均为100吨;索类产品与炸药同库存放)、雷管200万发(其中改建原炸药库为雷管库房,储存量为180万发、原雷管库储存量保持20万发不变)。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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