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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十一”黄金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风景[2008]10号
  • 【发布日期】2008-09-12
  • 【生效日期】2008-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十一”黄金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十一”黄金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风景[2008]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今年“十一”黄金周的特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把游览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做好重点地段安全防护工作预案,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要加强假日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游人投诉。

二、做好游览安全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和各种游乐设施,严禁投入使用。

三、严禁超容量接待游人。要根据假日游人的预测,制定游人接待方案,积极疏导和分散热点景区的游人压力。对游人集中、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景区应制定安全极限容量标准,严禁超容量接待游人。要组织力量,加强执勤,及时疏导车、船及游人,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四、各风景名胜区、公园管理部门要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游览交通安全管理,严禁游览车、船超载超员。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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