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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18
  • 【生效日期】2008-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省委提出的“实施乡村特色旅游‘5155’计划”的有关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打造旅游新亮点,推进我省创建旅游名镇名村工作,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筛选一批“农家乐”旅游示范点予以扶持,引导和促进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暂定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美,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及独特的建筑风格。

(二)距离设区市城区1.5个小时以内车程,有简易停车场,道路平整,交通便利,通讯畅通。

(三)能提供卫生、可口的8种以上地方农家特色风味菜肴,可提供三餐及夜宵服务。

(四)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规定标准。

(五)具备带有瓷砖贴砌的灶台,厨房卫生条件较好;具备配套餐炊具并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消毒碗筷餐具或自备碗筷餐具消毒设备。

(六)具备经适当装修,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的整洁卫生间。冲洗龙头、洗手池、手纸框等设备完好,备有洗涤用品,有明显的指示和防滑标志。

(七)原则上有十间比较规范的客房,房间内备有彩电和冷暖空调设施,床上用品干净、舒适;或已制定规划,一年内建成。

(八)周边有已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和可供游客参与的农事活动(如采摘、加工农产品等)。

(九)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的经营许可。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八月底,各设区市对照“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旅游局法规处、省财政厅外经处、省农业厅计财处。

第二步:九月下旬,由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三家联合组织审查、评定。

第三步:十月份,由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三家联合公布首批“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入选条件认真做好“农家乐”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各设区市今年先报2-3家条件比较成熟的“农家乐”作为首批试点。

2、“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有关条件要求的,按程序重新评审后予以取消。

3、各设区市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发展中心城市周边“农家乐”旅游,培育休闲度假、民俗风情、田园风光、农事体验等乡村游产品,提升乡村游的吸引力。

四、联系方式

1、省旅游局法规处

薛从霖:0591-87513309、87671973(传真)

2、省财政厅外经处

迟晓光:0591-87097955;

陆文君:0591-87097849,87097650(传真)

3、省农业厅计财处

杨亚平:0591-87810606、87836279(传真)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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