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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75号
  • 【发布日期】2008-09-05
  • 【生效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豫政办 〔2008〕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凡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3.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能够统一办理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4.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5.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仓储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8.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广告业、娱乐除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符合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所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9.经省认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0.鼓励航空业发展,对机场改扩建或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11.对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2.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业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3.对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服务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6.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17.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价格扶持和规费减免政策

18.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价格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19.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0.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

21.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22.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2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退三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5.2008年―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省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26.对于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当地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其发展。

27.对我省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地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8.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我省服务业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由省、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9.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在我省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

30.对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按已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奖励。旅游集团公司下属的分支旅行社,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质量保证金。对航空公司新增航线、航班,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31.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所在地政府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十年减半奖励给项目单位。

32.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中服务业企业的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33.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省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各市的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34.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可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35.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36.多渠道引进境内外优秀人才。凡到我省从事服务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在职出国留学并按期回国的,出国留学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龄;在国外获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可以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每年选派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37.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制订修订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金融、邮政、电信等行业服务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两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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