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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32号)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形成了采禁结合、以禁为主,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去年以来,由于长江上游来砂量持续减少,鄱阳湖等水域陆续禁采,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砂价大幅上扬。受暴利驱使,长江安徽段局部水域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出现反弹。为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明确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各市、县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长江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到位。要及时研究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保障采砂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所必须的经费和装备,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采砂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河段、非法采砂活动较频繁的江段(当涂县江心洲,无为县天然洲,贵池区乌沙、梅龙,望江县巩固等)以及汊江支流等水域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坚持“水面打击,陆地治理”的方针,组织水利、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沿江滩地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砂场,并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阻断非法采砂的采、运、销链条。各有关部门、相邻行政区域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法纪政纪,严禁以罚代管、以罚养管。

三、加强采砂船只管理,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只。沿江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在5月1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砂船只开展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并将结果报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本省籍大中型采砂船只,由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停泊;外省籍大中型采砂船应立即办理手续离境或返回原籍所在地;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只,并彻底拆除采砂设备;对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和不按规定拆除设备的小型采砂船,要依法没收并就地拆毁采砂设备;对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运输船只,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采砂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及实施办法,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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