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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22号
  • 【发布日期】2008-08-07
  • 【生效日期】2008-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晋政发[2008]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五大惠民工程”,建立充满活力的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机制,推进和谐山西建设,现就我省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促进充分就业是省人民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兴晋富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倍受人民群众关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树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理念,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促进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突出个性化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工作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动员全社会为劳动者创业创造条件,形成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推动充分就业,并逐步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三)目标任务。全面拓展就业思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完善自主创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优质服务;调动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逐步将就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创业就业上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
二、优化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
(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创业精神,宣传“人人可以成才,人人可以创业”的创业理念,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劳动者立足于服务业的发展,广泛开展创业活动,形成全民创业的新局面。
(五)引导和鼓励各类群体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支持本地人在当地创业或走出去创业,又要吸引优秀人才来本地创业,引导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同时,要鼓励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人争先创业,成为“能人创业”、“知识创业”的示范者,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自强,成为“青年创业”的引领者,鼓励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成为“劳务创业”的带头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为“民生创业”领创者。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广泛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国际项目技术标准和管理模式组织教学,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以下简称有创业意愿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等方面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八)要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中现有创业培训教师的骨干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不断提升创业培训教师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选拔范围,逐步将具备企业管理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教师、企业成功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教师队伍中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九)鼓励大专院校按国家和省的培训要求,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就业培训,凡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组织培训的大专院校可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四、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扶持政策
(十)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本意见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标准的市,仍按原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
(十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3.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4.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信用社区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咨询、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贷款初审和协助催收等工作。信用社区推荐和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免除反担保。
5.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保证创业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依据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投入和贷款发放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补充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 5‰给予奖励。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同时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偿。
(十二)落实各项支持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健全服务体系,搞好创业服务
(十五)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负责组织创业培训的实施,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
(十六)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宜服务业、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把创建信用社区和充分就业社区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带动辖区内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十七)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各市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开展创业项目论证、评估工作,为创业者和创业培训教师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十八)加强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体系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创业就业工程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也要明确相应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创业就业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创业就业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支持创业的各项政策,确保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对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中涉及到的创业项目库建设、师资培训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拓展创业服务项目的相关后续服务费用,采取分级逐年核定的办法,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
(二十一)建立创业就业工程评选表彰制度。省里设立“三晋创业就业奖”,对全省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各市、各部门、各行业也要结合实际,对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工作中的单位个人,特别是创业功臣,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二)建立创业就业工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创业培训人数、创业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作为考核创业就业工程的任务指标。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度通报各市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统一考核。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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