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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嵊州崇仁村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785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嵊州崇仁村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嵊州崇仁村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785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嵊州崇仁村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1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嵊州崇仁村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具体维修经费预算应在维修方案确定后另行编制,按程序审核。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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