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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限期治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辐照装置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454号
  • 【发布日期】2008-07-1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限期治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辐照装置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限期治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辐照装置的函

(环办函〔2008〕454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2008年4月26日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你单位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2008年6月,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你单位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辐照装置设施老化,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你单位已承诺将辐照装置作退役处理,现提出下列限期治理要求:

一、限期开展辐照装置退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2008年9月30日前将现场倒源方案报我部备案,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到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辐照装置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不得再启动辐照装置。

三、2008年8月30日前清理放射源库内的放射性废物和无关物件。

四、妥善处理在用的校正源,如需继续使用,须尽快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

五、加强辐照装置及放射源库的实体防护工作,确保放射源安全。

六、你单位如不能在规定日期内送贮放射源,我部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放射源,并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如擅自启动辐照装置,我部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七、我部委托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协同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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