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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7-02
  • 【生效日期】2008-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晋政发[2008]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的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近三分之一,畜牧业生产正处于生产方式逐步转变、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的新阶段。但是,目前我省畜牧生产总量还比较小,生产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保障体系不健全,发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了做强做大畜牧产业,全面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切实加快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畜牧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速畜牧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实施规模健康养殖为着力点,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规模化饲养畜禽数量占到总饲养量的70%以上,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达到 600元以上。逐步实现畜牧业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大力实施规模健康养殖
(三)加快畜产品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结构,突出发展牛羊等草食畜,加快发展生猪和家禽产业,大力发展奶业。按照抓优势基地、抓优势产业、抓优势产品的要求,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和畜牧业发展布局,综合利用资源、资金、技术等优势,加快优势区域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畜产品产区。重点建设太行山、吕梁山20个肉羊、10个绒山羊和10个肉牛生产基地,建设城郊、盆地区20个生猪、20个鸡和10个奶牛生产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的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明确主导产业,确定建设区域,推动优势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快畜产品基地建设。
(四)大力推进规模养殖。转变养殖观念,创新养殖模式,大力发展标准化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要科学规划,重点推进,优先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准化养殖小区、养殖场要按照“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的要求,配套搞好青贮窖、饲草料基地、挤奶站、粪污处理和防疫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形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高效安全的现代化畜牧业养殖主体。充分利用耕地种草、农作物秸秆等饲草资源,积极发展牛羊舍饲半舍饲养殖,在合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强畜牧业持续发展能力,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步伐。
(五)促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加快畜牧业科技创新和开发,畜牧科研、教学单位和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利用信息、生态等技术,加快畜禽良种、生态保护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农作物秸秆利用、饲料配制、动物疫病诊断防治、集约化饲养、标准化生产、机械化挤奶等技术的推广。以提高畜牧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为目的,加大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力度。通过“科技入户"等多种形式, 在全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养殖示范户和科技带头人。鼓励畜牧科技人员对养殖小区、养殖场开展技术承包,搞好技术指导,促进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
(六)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按照畜牧业发展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扶持和培育一批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积极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基地、树立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龙头加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逐步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加工企业与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对组织农户实现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户的市场地位作用非常明显,应积极引导、鼓励、培育,加快发展步伐。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七)加快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建设一批种畜禽场和改良中心,不断提高畜禽良种自主繁育、良种供应和产品质量水平,使我省的畜禽良种繁育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供种能力较高、覆盖面较大的科学生产体系。围绕畜产品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改良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改良站点,配备改良人员,装备改良设施,提高改良服务水平和能力。积极推广高产奶牛冻精、肉牛肉羊杂交改良、生猪三元杂交等畜禽良种技术。严格执行种畜禽经营许可制度,强化种畜禽质量监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八)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按照草畜平衡的原则,搞好饲草饲料生产和开发利用。天然草地要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推行草地承包经营、划区轮牧休牧制度。要积极种植优质牧草和青贮玉米等高产优质饲草料作物,合理配制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和牧草新品种试验基地。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技术,搞好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根据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需要,积极发展饲料工业,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农副产品和饲草秸秆深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草产品生产体系,提高饲料产业开发利用的集中度。制订饲料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强化饲料质量监测。
(九)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和防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疫情监测预报网络,提高预警预报和疫情处置能力。落实动物重大疫情应急资金、技术、物资储备。认真做好畜禽重大疫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把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监测检验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和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县、乡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落实经费、创新机制的要求,健全基层畜牧兽医防控体系,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要求,充实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聘用村级防疫员,落实人员工资和补贴,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加强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标识及其疫病溯源系统,逐步实现饲养、生产、经营环节全程追溯。加强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养殖档案管理,实现从畜禽出生到屠宰的全程监管。严格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畜产品污染物监控,规范饲料、兽药及添加剂使用,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认证,大力发展绿色畜产品生产。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和畜产品市场监管。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官方兽医检疫制度,严格执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非法屠宰场和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产品的质量。加强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全面加强畜产品流通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对畜牧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畜牧业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建立工业反哺畜牧业的长效机制,省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畜牧专项补贴,对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禽圈舍建设、良种繁育、优质饲草料生产给予资金补贴,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为补充的畜牧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对畜牧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逐步建立畜牧业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机制。
(十三)加大对畜牧业的税收和用地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等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十四)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约束机制,引导和支持畜牧业贷款。建立畜牧业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对能繁母猪、奶牛等畜牧业保险,鼓励养殖户(场)投保,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六)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七)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加强畜牧业生产和市场供应动态监测及分析预警,及时发布畜禽产品生产供应和饲料及原料供求市场信息,指导合理安排生产,帮助养殖场(户)规避市场风险。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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