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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海南海原开发总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415号
  • 【发布日期】2008-07-02
  • 【生效日期】2008-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海南海原开发总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海南海原开发总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415号)




海南海原开发总公司:

2008年5月,我部对你公司的钴-60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装置在安全联锁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立即进行限期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你公司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1.控制台上设置紧急降源装置;

2.实现通风装置与源升降联锁;

3.控制区内的固定式剂量监测仪表要与源升降联锁;

4.人员通道门内侧设置紧急开门按钮;

5.恢复贮源井水自动循环处理系统;

6.辐照室屋顶设置屏蔽塞联锁装置。

二、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净化或去污,并治理达标。

三、在完成限期整改前,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如果违反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四、我部委托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协同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辐照装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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