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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8]22号
  • 【发布日期】2008-06-27
  • 【生效日期】2008-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2号)




海关总署:
自2008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8项香港商品、2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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