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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

(哈政发〔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我市的现实情况看,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对社会救助的需求不断增强,特别是在住房、子女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农村社会救助面比较窄、标准偏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协调社会救助行动,构建和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扶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运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作用。

2.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和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体化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城市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加速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的救助机制,实行城乡同步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分类救助和应急救助,逐步实施低收入困难群众普惠型救助。

3.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对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救助水平。针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的特殊困难,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水平。

4.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物质救助,又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被救助对象自强自立,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5.统一布局和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一布局。市和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加速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进程,在1至2年内,探索构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步骤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

(一)城乡低保人员。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政府令第4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哈尔滨市申请和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计算的规定》(哈民政发〔2007〕30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17号)和《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和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符合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本行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按规定领取低保金的困难群众。

(二)农村五保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456号)等法规政策,符合规定的五保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本行政区《农村五保供养证》,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吃、穿、住、医、葬方面供养待遇的困难群众。

(三)城乡低收入人员。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25号)和即将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和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哈尔滨市低收入困难人员证》的困难群众。

(四)受灾困难群众。按照《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较大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

(五)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自愿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各级政府根据我市或各区、县(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有关群众生活困难状况,做出有关规定和决定,给予有关救助的困难群众。

四、扎实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和调整标准,规范运行机制,实行分类救助,逐步提高城市低保人员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学生等的低保金加发金额;加强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人员基本生活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保障和供养水平。

五、不断完善专项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特殊困难

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根据《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哈民政发〔2004〕37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哈民政发〔2005〕5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农税改〔2005〕4号)、《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劳社发〔2006〕161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哈税改联字〔2006〕5号)、《关于提高市区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限额补贴标准及增加大病医疗救助病种的通知》(哈民政发〔2007〕21号)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资助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城乡有关低收入困难群众等人员,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进一步降低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资助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除个人缴费;制定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二次救助措施,逐步建立住院救助制度,把重度慢性病出院后续治疗和大病出院恢复期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实施置前救助,有条件的区、县(市)2008年开始探索试点置前救助,被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直接扣除应救助的费用数额,直接支付应由自己负责的费用部分;设立各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制定并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二)就学救助。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6〕43号)、《关于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助学金工作的通知》(哈教联发〔2007〕14号)、《关于下达2007―2008学年度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资金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助学金的通知》(哈财教〔2007〕2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和实施有关政策,建立多部门、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就学救助机制。落实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两免一补”等项政策;实施城市低保家庭高中以下学生适当加发低保金,及城市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措施;制定具体救助政策,实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分类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措助学金,帮助特困职工和农民工等困难群众家庭学生解决就学困难;逐步建立和实行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两费”(杂费和教科书费)制度,逐步建立实行低收入困难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制度。

(三)住房救助。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照顾标准和廉租户拆迁安置的规定》(哈房发〔2007〕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哈办发〔2007〕2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和实施城市廉租住房、拆迁补偿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项政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有机结合、行之有效的住房救助机制。进一步落实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房政策,逐步扩大廉租房受益面,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廉租房政策,相应提高城市低保、低收入居民动迁补偿金标准;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整合有关资源形成规范的救助机制,帮助农村低保、五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步伐,制定和实行《哈尔滨市2008―2010年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任务,改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四)就业救助。根据《哈尔滨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事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低保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再就业中介服务费和培训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在安置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就业方面工作的衔接,优先为低保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家庭,延发3个月低保金;对进城务工的农村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培训服务,负责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指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

(五)生活用电、用水救助。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困难群众家庭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家庭供热救助。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办法》、《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6〕35号)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家庭,予以减免住房包烧费;对分散供暖的城市低保家庭,给予一定数额取暖补贴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住房供热费和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住房取暖补贴制度。

(七)司法救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农村五保和城市特困职工家庭等困难群众,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服务。

(八)应急救助。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4〕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应急委发〔2007〕2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应急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重大节日和其它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整体水平,增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和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实行重大节日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实行其它突发事件救助制度,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对他们给予必要的货币和实物救助。

(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国务院令第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的困难对象跨省返乡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民办函〔2004〕74号)、《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知》(哈民政发〔2004〕6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2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便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十)居家养老救助。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社区为救助和服务平台,重点针对困难家庭老人,同时兼顾其他老人,建立居家养老救助和服务机制。对困难家庭老人,开展定额免费提供家庭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救助和服务;对其他老人,有偿或低偿开展上述有关服务。

(十一)殡仪服务救助。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各层次殡仪服务机构为平台,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供低偿服务,实行低价位定额“一费清”和有关辅助项目减半收费等救助措施。

六、深入开展社会扶助,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

(一)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扶助活动,着重开展社会捐助、扶贫济困和“一帮一”结对子救助活动。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城市低保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针对城乡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四)市残联负责对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的残疾人,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关注,并为其特别是智残人员的社会生活给予必要的监护,同时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五)市慈善总会负责广泛筹集善款,对各类困难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救助。

七、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机制

(一)调整加强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决定将“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并入“哈尔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加强。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供热办、哈供排水集团、市残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扶贫开发办、市统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搭建信息、资源搜集整理平台等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民政局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建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研究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重点、热点问题。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医疗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就学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政府扶贫办;负责住房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房产住宅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市残联;负责就业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生活用电、用水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物价局、哈电业局、哈供排水集团、市水务局;负责家庭供热的责任单位为:市供热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司法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司法局;负责应急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开发办、市总工会;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居家养老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殡仪服务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及时反馈到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融的高效运行机制。

(三)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按省有关要求实行奖罚;同时,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区、县(市)和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对下目标责任体系,保证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参照本《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也应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得力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市)要加强对职能部门的力量,设专门人员负责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工作,特别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工作力量,落实有关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建立健全“三项”机制。建立联动互动机制,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两级平台(市和区、县)、四级网络(市、区县、街道、社区)、两项功能(网上信息服务和网上直接服务)的社会救助信息服务体系;要建立并规范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搞好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设立“四档”(城乡低保人员档案、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档案、农村五保人员档案、城市社区居民档案),保证有关救助工作及时、准确进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制定相关工作纪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于困难群众的救助款项和物品,并畅通投诉和诉求渠道,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有关救助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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