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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76号
  • 【发布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6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省(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环保系统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环保部门在各省环境监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对监控灾区环境质量,确保饮水安全作出了积极努力。随着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灾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做好恢复重建阶段的环境监测工作,具体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由各省(市)环保局确定,报我部备案。

二、四省(市)环境监测工作逐步由应急转为常态。各省支援四川的环境监测力量原则上在2008年6月底前逐步撤出,具体撤出时间由四川省环保局商各支援省份环保局(厅)确定。

三、在未接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正式通知前,环境监测信息仍实行日报制度。信息内容主要反映各地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以每日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为主,兼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站情况。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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