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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5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5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7 月18日公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机产品目录(定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认证申请。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开展对承担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指定工作。为使有关机构了解指定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现将申请承担农机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产品范围
1.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
2.植物保护机械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 拟指定检测实验室的数量
拖拉机 不超过2家 3-4家
植物保护机械 不超过2家 2-4家

三、受理指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农机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农机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原则
1.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利用,便利有效。
2.指定认证机构优先考虑开展过农机产品认证工作,在农机认证领域认证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且颁发农机产品认证证书数量较多的机构 ;
3.指定实验室优先考虑开展过农机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在农机认证领域检测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且出具农机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检测报告较多的机构;优先考虑承担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准备工作或长期承担农机认证技术研究及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机构,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政府法规性检测任务的国家或部委级实验室。
五、指定工作安排
1.2006年9月10日前,符合本公告第三款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和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请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见附件)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2006年9月11日至9月22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机构评审,并确定指定机构;
3.2006年9月30日前,国家认监委公布指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六、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咨询及联络
1.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100088
联系人:何小群
电 话:010-82262751
2.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 (100020)
联系人:张胜春
电 话:010-65994637
E-mail:zsc@cnab.org.cn
3.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100020)
联系人:韩京城
电 话:010-65994531
E-mail:hanjc@cnal.org.cn

附件:申请书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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