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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0
  • 【生效日期】2008-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08〕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从2008年7月至12月,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省直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本部门工作人员。市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行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自2008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步骤。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操作规则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规定》执行。修订、完善政府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六)强化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
三、抓紧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起草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和发布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规定》和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八)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一律无效。
(九)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自2008年10月1日起,依照《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本机关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已经失效的,要记录在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抓紧进行修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要抓紧进行并按时完成,特别要防止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无据可循。
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十一)努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理制度、办理时限分解制度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于2008年年底以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和“缓作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十二)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并对以往调查取证的做法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修订和完善。
(十三)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起草全省行政裁量权管理办法,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和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要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下半年要启动省直部门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试点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指导、监督实施。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的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要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积极探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功能和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十六)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自2008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十七)积极探索实行行政会议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
六、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
(十八)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工作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公布行政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改善监督效果。
(十九)加强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处理。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或建议自行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程序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健全市、县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七、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二十二)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规定》关于职权法定的要求,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三)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规定》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上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不断调整和规范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要认真落实《规定》有关区域经济合作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权争议解决制度,进一步理顺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
(二十四)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
(二十五)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贯彻实施《规定》,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政府工作的全局,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行政程序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二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办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政府办公厅(室)要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公开,并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认真、全面、正确组织实施《规定》确定的行政程序。
(二十八)创办典型示范单位。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办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选择两个以上的下级人民政府和两个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示范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示范单位,原则上不重叠。结合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省人民政府确定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醴陵市、耒阳市、新田县为行政程序建设的示范单位。
(二十九)实施监督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对《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规定》贯彻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确保《规定》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
(三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配备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中,要充分注重干部的法律素质,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程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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