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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一八研究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35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一八研究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一八研究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335号)




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一八研究所:

2008年5月,我部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立即进行限期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存在下列严重安全隐患,限你单位于2008年7月15日前完成整改。

1、刻度室门没有与升降源实现联锁,在升源状态下可以打开门;

2、没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2008年11月30日前,将已过使用寿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三、应尽快向我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在完成限期整改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启用钴-60刻度室。如果违反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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