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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甘政发[2008]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为了建立统一、全面、系统的全省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为节能考核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体,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为补充,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经济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全省能源统计工作实际,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核算过程中的主要总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
(二)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四)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全省和各市县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并建立分地区的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单位数量多,能源消费品种较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根据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两种情况,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兰州铁路局、在甘各航空运输企业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
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对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交通部门协助下,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我省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四、建立健全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
对能源消费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予以补充,以全省和各市州能源生产和流通数据核定其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强化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的基础。
(一)能源生产统计。
1.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其中煤炭生产企业调查范围,按照煤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规模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的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结合煤炭生产统计,确定全省和各市州煤炭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各市州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自省外购进量,销售量、售于省外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天然气。由天然气经营管理机构提供。
4.电力。由省电力公司提供全省各行业和各市州电力消费量。
5.其他能源品种。原油、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利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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