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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257号
  • 【发布日期】2008-05-29
  • 【生效日期】2008-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环办函〔2008〕257号)




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云南省、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做好地震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施用了大量卫生消杀用化学品。为防止消杀用化学品使用不当对环境造成危害,防范次生污染,切实保障地震灾区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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