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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窑龙泉窑遗址枫洞岩窑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447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窑龙泉窑遗址枫洞岩窑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窑龙泉窑遗址枫洞岩窑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447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大窑龙泉窑遗址枫洞岩窑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07〕2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窑龙泉窑遗址枫洞岩窑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及你局意见。

二、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补充遗址区地质、水文等勘察测绘资料和图纸,评估遗址的地质结构稳定性和岙底溪对窑址的影响,为深化遗址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应依据遗址地形和地质状况深化排水系统的设计,根据可能的集水量设计排水沟断面,根据地质情况考虑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同时,应进一步说明设置集水井、盲沟等设施的目的和作用,并补充相关设计依据。

(三)应在确保结构稳定性的基础上确定F2遗址东侧上部边坡放缓的具体程度,并评估该措施对顶部排水沟位置的影响。同时,应论证边坡下部卵石砌体墙采用木杆支护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归安加固的可行性。

(四)应补充说明F3、5、6设置挡土墙的作用、墙体的设计和具体施工方法。

(五)应补充必要的考古勘探工作,确保覆棚建筑和木栈道基础设计不影响文物的安全。

(六)应进一步调查岙底溪岸堤松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制订有效的整治和砖石古道保护措施。

(七)应论证F3―6表面覆盖的绿豆砂层在一定坡度和水流作用下自身的稳定性。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居民搬迁、现代坟墓迁移和道路改、扩建工作,为实施保护工程提供条件。建议在规划中统一考虑遗址管理用房的建设。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在加强遗址监测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文物本体保护方案,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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