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转发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经贸商业〔2008〕300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转发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转发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30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分局、文物局:

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文物局《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积极保护和促进我省老字号发展。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旅游局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省文物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

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改发〔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文化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培育我国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的精神,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