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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45号
  • 【发布日期】2008-04-30
  • 【生效日期】200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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