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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的规定,我委从2002年7月开始对认证咨询机构进行审批与登记。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已完成对937家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原已依法设立的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基本完成。

在审批当中,鉴于一些原已获得备案资格的机构因人员条件未能完全满足审批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在批准时按照规定给了一段过渡时间,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到2003年4月30日。对于审批中人员等条件符合要求的认证咨询机构,获得了有效期为4年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由于机构人员处于变化中,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4月30日的认证咨询机构需进行审批再确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请通知相关认证咨询机构在3月15日之前将填写清楚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资格再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专职人员表》(格式见附件2)、《专职人员声明》(格式见附件3)以及其他证实材料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有效期为四年的认证咨询机构资格核实:

请通知相关认证咨询机构在3月15日之前将填写清楚的《认证咨询机构专职人员表》和《专职人员声明》以及其他证实材料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认证咨询机构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4月1日之前(以邮戳为准)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名录及上述材料,按两种不同有效期情况进行分类,用公函的形式报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四、认证咨询机构申请扩项的审批:

已获批准但需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需另填写《认证咨询机构扩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申办手续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五、为保证此次工作顺利进行,对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条件重申如下:

(一)咨询机构须有5名专职人员,其中,至少2名高级审核员和3名审核员。专职人员要求是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即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有教授级工程师等职称的,可以相应延长5年,即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但要向国家认监委提供证实材料。以上年龄截止日期均以2003年4月30日为限(含2003年4月30日);专职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但覆盖专业范围可以重复计算;每个专业范围至少有一名审核员以上资格的专职咨询人员;

(二)自愿性产品认证咨询原则上以质量体系审核员的资格为准,范围按审核员注册的范围为准;

(三)分支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占用总部人员资源,且必须有1名高级审核员和1名审核员,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办事处必须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的咨询活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要对审查过的认证咨询机构所报材料负责。对上报材料不清楚或人员情况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退回材料,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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