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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标[2008]77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建标[2008]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现就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系统工作与残疾人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贯彻,形成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和完善无障碍建设法规和标准

按照《意见》的要求,密切结合无障碍建设的实际情况,各标准管理部门和编制单位要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产品标准的适应性进行全面梳理和审定,提出修改和增补的意见,加快制定和修订的步伐。组织编写适合一线技术人员使用的《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南》,形成无障碍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文件体系。结合《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抓紧做好无障碍建设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地铁和公园景区等场所要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规范。要会同教育、铁道、民航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特教学校、铁路旅客车站、民航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标准。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对不符合无障碍强制性条文的建筑物和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有关责任方予以处罚,有关项目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

四、切实做好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

各地要按照《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对城市无障碍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做好做实100个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城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分期分批开展无障碍建设的知识技能培训。今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城市进行技术指导,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形成无障碍专项监督检查机制。分批对创建城市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命名。

五、切实搞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各地应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发现有损害、侵占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制订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标准,提高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六、大力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建设

各地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新建社区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场所。

七、着力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各地应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等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请各地于2008年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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