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穗府[2008]16号)




省重点建设工程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起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苏村,途经番禺区化龙镇、石蓉镇、南村镇、东环街、钟村镇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海区桂城街,至佛山吴家围与广明高速公路佛山段衔接,全长30.8公里,其中番禺区境内长约28公里。该项工程计划于2010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二、工程在番禺区路段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番禺区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省重点工程建设,不得阻碍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及征地拆迁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