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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36号
  • 【发布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施《新条例》,运用税收政策保护耕地,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行动,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二、规范征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确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附后)执行。

四、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新条例》的力度。要让全社会认识《新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自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完善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减免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省财政厅要根据《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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