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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国艺术家31人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530号
  • 【发布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国艺术家31人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国艺术家31人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530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8]17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邀请:
1.法国钢琴家理查德・克莱德曼;
2.俄罗斯歌手维塔斯;
3.希腊歌手娜娜・莫斯柯丽;
4.美籍歌手王力宏;
5.韩国“高丽亚娜”成员李爱淑,“超级少年组合”成员金基范、赵奎贤、李东海、崔时源、亨利・劳(加拿大籍),“怪女孩组合”成员宣美、闵先艺、朴誉恩、金瑜斌、安昭熙,“街舞组合Last for one”成员金相凤、成美爱、金星勋、辛承均、崔润庚、金珍煜、朴大荣、徐周玄、李雨珍、林成镇、蔡东烈、崔珉硕、崔信佑,歌手申升勋、赵成贤、金正勋。
以上演员共31人,于2008年4月14日到北京参加“祝福北京・共迎奥运”主题电视歌会。相关费用均由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负担。
请举办单位对演出内容严格把关,同时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在活动的宣传和举办过程中,请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开发和商业宣传,以切实保护各级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隐性市场。如活动涉及使用奥运标识、奥运相关知识产权等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向北京奥组委提出申请。
请你局督促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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