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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廉租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72号
  • 【发布日期】2008-04-01
  • 【生效日期】200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廉租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廉租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龙政综〔2008〕72号)




龙岩市建设局:

送来《关于申请龙岩中心城市廉租房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建〔2007〕综105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25.69亩(龙岩复合肥厂收储地块),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给你局下属单位龙岩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作为龙岩中心城市廉租房建设用地,土地划拨价格按该地块收储成本价计算。

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此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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