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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8]9号
  • 【发布日期】2008-03-31
  • 【生效日期】2008-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告

(穗府[2008]9号)




为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地址:广州市德政中路301号,电话:83196319,传真:83196331)负责普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县级市)按照属地原则,具体组织普查对象填报普查内容;各专业调查部门具体组织填报专业普查内容。

二、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时期为2007年度,2008年初开始全面普查登记。

三、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执照、生产报表、水电发票、燃料用量、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四、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生产及排污记录,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不真实、不完整的填报内容。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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