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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52 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5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制订的《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

2005年8月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反弹,而且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根据2008年3月3日全国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污染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任务

(一)清理整治无证勘查开采。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采的全面排查,发现无证开采的必须坚决取缔关闭,取缔关闭率达到100%。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查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要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同时函告同级公安、经贸、安监、环保、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函告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

(二)清理整治超层越界开采。以煤、铁、铅、锌、钼、石灰石、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矿种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山年度检查报告制度(矿山年检)的要求,切实落实矿山交换图制度,矿山企业必须提交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所属开采矿山进行实测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的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对连续二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采矿权人,要坚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提供虚假测量资料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提供真实测量资料;对提供虚假测量资料的测量单位,要函告省测绘局依法查处。通过清理整治,促进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组织开采。

(三)清理整治非法转让矿业权。对2005年至2007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将矿山整体或分割承包给其他业主开采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清查工作,对不符合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对符合转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函告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对将采矿权擅自承包给他人开采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处罚,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函告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对发现的采矿权所有者与实际开采者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要限其在三个月内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采矿权,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清理整治矿山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检查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矿山“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和治理方案编制实施情况;禁采区内开采矿山关闭情况;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执行情况;铅锌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产情况。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破坏环境、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或停产整顿不合格的,要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证照,并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安监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证照。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其他开采矿山,要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编制治理方案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整改;对至2007年底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以及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铅锌矿山要下达停产通知书,同时函告公安、电力、安监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电力,并做好停采矿山的监管工作。

(五)清理纠正越权审批矿业权。重点检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级审批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要予以纠正,并通知采矿权人依法重新报批,对责任人员要视情节进行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同时对本级出台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通过清理整治,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重点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对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要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按照已经批准的整合方案加大工作力度予以推进。公安、电力等部门要按照整合工作需要,严格火工材料及电力供应,被列入整合的煤及非煤矿山要先关后整,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2008年4月底前要完成开采主体的整合,6月底前整合工作基本到位,做到资源储量核实到位,开采主体整合到位,开采方案编制到位,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任务,重新审批发放新的有关证照。通过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总数比整合前减少20%,全省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时间安排

“回头看”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登记阶段(2008年3月)。市、县政府组织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的清查,清查结果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1和附件2),设区市政府于3月底前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登记表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对清查出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对开采矿山组织关闭;对清查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二)整改督查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回头看”行动进展和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促进“回头看”行动的顺利开展。设区市政府于4月25日前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三)验收阶段(2008年4月25日至5月5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分赴各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全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凡有1个以上县(市、区)存在对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开采取缔关闭和查处不力、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明显滞后等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的申报和采矿权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回头看”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切实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涉黑涉暴强占资源、违法开采,以及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压案不报、有案不查,或以罚代法、查处不力、敷衍塞责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研究,建章立制。各地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原因。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管理能力,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尽快建立。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无证非法采矿和超层越界发现、查处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到位机制,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等。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为“回头看”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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