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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47号
  • 【发布日期】2008-03-25
  • 【生效日期】2008-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25号)和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办[2008]39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达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内容

1、本次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是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2、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安全许可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落实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福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徐铁骏(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冯小鲁(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瑞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新坚(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爱国(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 牛建春(市经委副主任)

罗蜀榕(市建设局副局长)

郑锦华(市农业局调研员)

陈谋祥(市水利局副局长)

林木好(市国土局副局长)

林心銮(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严 星(市教育局副局长)

曾国俊(市国资委副主任)

于 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剑生(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燕敦(市贸发局副局长)

陈学禄(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晓强(市民宗局副局长)

张顺恒(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陈培祥(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刘伟宁(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张国德(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 巍(福州海事局副局长)

任建国(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忠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安监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程爱国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钟小明、梁文凌、李洪臣、林忠金、王敏、林唏、林锦瑞 ,电话:0591-83258599 传真: 0591-83259796

四、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并负责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经委负责指导、督促冶金、化工、医药、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工程、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非法矿山的排查、取缔工作。

(九)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福州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福州铁路车务段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负责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福州电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医院以及防范职业病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督促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林业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公园、自然风景名胜区、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路面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协助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市民族与宗教局负责指导、督促宗教寺庙、道观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内贸、服务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上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与监督,并确定工作牵头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主要联系人。

五、实施步骤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同时还要注重三个重点时段的实施,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注重有序组织、有力监督、有效整改,做到边查、边整、边改,抓住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把隐患治理贯彻整个过程,确保有效有序推进。

(一)安排部署阶段(今年3月份):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由市政府安委会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员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于3月初,制定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到基层,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月上、中旬):4月20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20日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要制订应急预案,必须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发生事故。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4月下旬至6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由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督查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3、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4、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处理情况;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乡镇政府要在5月2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在6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于6月下旬组织督查组(分综合组和专业组),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各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综合组主要督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情况以及各行业、各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内容包括: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2、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3、安全生产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4、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5、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阶段(7月初至9月底):各地区、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实行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对一些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直至彻底根治销号。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督促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消除。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初至12月底):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是否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方法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抓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抓好那些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乡(镇、街道)每月要巡查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巡查辖区内重大生产经营单位,并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重点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于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与工作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予以曝光。各级各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公开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广。

(六)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信息报送、数据管理等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巩固隐患治理成果。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立足长远,全面落实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决杜绝新的隐患产生。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3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牵头部门、联系人及工作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每年度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于下一季度3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安监部门报送,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报表、重大隐患及政府挂牌督办治理情况,分别于下一季度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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