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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授予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8〕134号
  • 【发布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授予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决定

交通部关于授予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决定

(交水发〔2008〕134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
根据我部在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的部署,你厅于2003年初组织开展了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157公里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并明确黑龙江省航道局、黑河海事局、黑龙江航运公安局、黑河航务管理处为共同创建单位。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的组织协调下,各创建单位按照我部《文明样板航道标准》认真开展了创建工作, 2006年2月,你厅验收评审后授予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文明样板航道称号”,并向部申报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评审。
按照部《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我部于2007年9月下旬组织广东、长江干线、安徽等港航管理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的航道、海事、公安、运输管理及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分航道、海事、纪检运管三个小组,对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进行了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及召开港航企业和船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照《文明样板航道标准》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评审意见,建议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评定为文明样板航道。经交通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授予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全国文明样板航道”称号。
请你厅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组织该段航道的创建单位,进一步加大投入,做好老旧船艇的更新改造以及站点、信息化、水上应急救助和防污染能力建设,加强协调营造更好的运输环境,增强水运服务边疆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深化创建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扩大创建成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按《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规定组织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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