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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港水域禁止船舶通行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8〕3号
  • 【发布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港水域禁止船舶通行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港水域禁止船舶通行的通告

(榕政〔2008〕3号)




光明港防洪排涝疏浚应急工程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目前,该工程前期配套管网施工已经结束,即将进入全面疏浚施工阶段。为保障疏浚施工期间光明港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顺利完成疏浚施工任务,经研究,决定禁止非疏浚施工船舶通行光明港水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航时段: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8月20日止(全天24小时)。

二、禁航水域:光明港六一路桥至九孔水闸(含五孔水闸)全部水域。

三、在禁航时段内,禁止一切非疏浚施工船舶通行光明港禁航水域、九孔水闸和五孔水闸。

四、在光明港禁航水域航行或停泊的非疏浚施工船舶,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驶离光明港禁航水域。

五、禁航期间,市城管执法局、水利局等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予以劝阻或处罚;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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