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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183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08〕18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及展示方案〉的请示》(豫文物发〔200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鹿邑太清宫遗址应以文物本体保护为主,不同意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太极殿、圣母殿以及圣母宫前门等。有关太清宫遗址的展示,可纳入《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规划》中统一考虑。
二、应进一步加强对遗址保存现状评估,对遗址所在区域进行地质勘察,分析地下水位等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太清宫建筑基址、碑刻和现存文物建筑的保护问题,制定保护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鹿邑太清宫遗址的调查、勘探工作,弄清遗址的分布范围和布局,为遗址的保护展示提供基础资料。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统筹考虑太清宫遗址的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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